模具工程系學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十日修訂
由會長審查後公布實施
94級模具系學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修訂
由會長審查後公布實施
95級模具系學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訂
由會長審查後公布實施
96級模具系學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訂
由會長審查後公布實施
97級模具系學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訂
由會長審查後公布實施
104級模具系學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十日修訂
由會長審查後公布實施
94級模具系學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修訂
由會長審查後公布實施
95級模具系學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訂
由會長審查後公布實施
96級模具系學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訂
由會長審查後公布實施
97級模具系學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訂
由會長審查後公布實施
104級模具系學會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模具工程系學會。
第二條:本系學會以栽培學生自治精神,聯絡全系之感情,代表學生爭取權益位學生謀取福利,藉各項活動之推廣,已達寓教於樂、健全人格,培養團隊精神,與學校共同培養優秀人才為主旨。
第三條:本學會接受本校課外活動組輔導,凡本校之學生均為本學會之會員。
第四條:本系學會之辦公室設於雙科館模具館六樓MD612。
第二條:本系學會以栽培學生自治精神,聯絡全系之感情,代表學生爭取權益位學生謀取福利,藉各項活動之推廣,已達寓教於樂、健全人格,培養團隊精神,與學校共同培養優秀人才為主旨。
第三條:本學會接受本校課外活動組輔導,凡本校之學生均為本學會之會員。
第四條:本系學會之辦公室設於雙科館模具館六樓MD612。
第二章-宗旨
第 五 條:本系學會之任務如下:
1.社團活動及核定社團事項。
2.對外:循正規則與各項校際活動,促進交流。
對內:籌畫協辦全系性學生及老師各種性質之活動。
3.會員福利及有關事宜即為會員與學校之橋樑,綜合反應會員意見代為溝通與處理。
1.社團活動及核定社團事項。
2.對外:循正規則與各項校際活動,促進交流。
對內:籌畫協辦全系性學生及老師各種性質之活動。
3.會員福利及有關事宜即為會員與學校之橋樑,綜合反應會員意見代為溝通與處理。
第三章-會員權力與義務
第 六 條:本學會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應享權利。
內容如下:
1.不遵守本學會章程會議決議履行者。
2.有妨礙本學會名譽信用活動者。
第 七 條:會員皆享有參與本學會所舉辦任何活動權利,任何人皆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其上述權益。
第 八 條:本學會之會員皆有遵守本學會各項規定之義務。
第 九 條:本學會得以向系上同學收取系學會費;未繳系學會費之同學於在學期間所喪失之任何活動參與、班級活動申請補助等相關系列系學會服務項目之權益,概不負責。
內容如下:
1.不遵守本學會章程會議決議履行者。
2.有妨礙本學會名譽信用活動者。
第 七 條:會員皆享有參與本學會所舉辦任何活動權利,任何人皆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其上述權益。
第 八 條:本學會之會員皆有遵守本學會各項規定之義務。
第 九 條:本學會得以向系上同學收取系學會費;未繳系學會費之同學於在學期間所喪失之任何活動參與、班級活動申請補助等相關系列系學會服務項目之權益,概不負責。
第四章-組織
第 十 條:1.本學會設會長一人,活動、行政、公關副會長各一人,顧問及指導老師各一人。
2.會長旗下分為四大部門:活動部門、行政部門、公關部門、總務部門;活動部門包含活動組長、服務組長、燈音組長;行政部門包含美宣組長及文書組長;總務部門包含出納組長及設備組長;公關部門包含資訊組長及體育組長。
3.各部門之組長由會長及副會長任命之。
第十 二條:會長之任期為一年,並不得連任。
第十 三條:會長代表學會出席各項對外會議、與有關單位接洽、協調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 四條:會長有招開(或委派執行秘書)主持幹部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 五條:會長兼具有聘任幹部及罷免失職幹部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 六條:會長得負責各組工作之推展,並得負責各活動之成效。
第十 七條:會長具有協助下屆會長之義務。
第十 八條:會長之辭職、罷免皆須經各班班代表投票表決,表決須有二分之一班代表提出罷免案,應到班代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超過出席代表人數四分之三同意通過。
第十 九條:會長因無法執行其權力時,得招開經班代表會議行使同意權(由副會長遴選其一任之)解散系學會,進行系學會之選舉參選條件同第八條,並任正副會長改選辦法之限制。
第廿 一條:指導老師乃指導會務之推行及會費收之。
第廿 三條:提供有關各方面會務之經歷意見。
第廿 六條:副會長之職務為協助會長綜合整理各項會務之推廣,貫徹執行會務之推廣,以及被選為代理行使會長權利與義務。
2.督導活動部相關事務之運作。
3.策劃及設計系會活動中之活動組織內容及相關流程。
4.帶動系學會幹部之向心力、活動感、榮譽心。
2.督導公關部相關事務之運作。
3.負責系學會活動之接洽及宣傳相關事項總規劃及推行。
4.代表系學會對內對外任何系學會相關事務之交流及洽詢。
5.負責系上特約商店接洽及宣傳推行之事務。
6.督導系學會網站經營以及系上系隊之聯繫。
2.平衡系學會經費運用之規劃。
3.統計及製作系學會經費運用之建檔。
2.督導進修組相關事務之運作。
3.負責大型或戶外活動晚會之燈光佈置及音響擺設位置之設計。
第卅 二條:1.負責關於活動及康樂活動之構思及設計。
2.協助活動執祕規劃活動組相關事項。
第卅 三條:1.負責關於活動宣傳方式之策劃及執行。
2.協同活動設計組執掌之推動及執行。
3.負責本會對外之交誼與聯絡,建立良好之人際關係, 宣傳本系學會所辦的活動並支援各組。
2.負責活動中所使用物品之搬運及擺設並隨時支援其他組長。
3.營隊活動之服務官,若其他人沒有任何意願,第一順位由服務組長擔任。
2.活動中需管理所有燈音設備之動向。
3.需負責教導本學會幹部燈音之架設及維護。
4.需學習所有相關設備之使用及維護。
5.需記錄每次活動燈音相關數量、耗材及場佈圖。
2.製作書面資料之美工以及格式之設計。
第卅 八條:負責管理美宣相關物品。
2.負責本學會內的物品出借。
2.協助處理有關系隊補助的事宜。
2.會長旗下分為四大部門:活動部門、行政部門、公關部門、總務部門;活動部門包含活動組長、服務組長、燈音組長;行政部門包含美宣組長及文書組長;總務部門包含出納組長及設備組長;公關部門包含資訊組長及體育組長。
3.各部門之組長由會長及副會長任命之。
- 會長
第十 二條:會長之任期為一年,並不得連任。
第十 三條:會長代表學會出席各項對外會議、與有關單位接洽、協調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 四條:會長有招開(或委派執行秘書)主持幹部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 五條:會長兼具有聘任幹部及罷免失職幹部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 六條:會長得負責各組工作之推展,並得負責各活動之成效。
第十 七條:會長具有協助下屆會長之義務。
第十 八條:會長之辭職、罷免皆須經各班班代表投票表決,表決須有二分之一班代表提出罷免案,應到班代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超過出席代表人數四分之三同意通過。
第十 九條:會長因無法執行其權力時,得招開經班代表會議行使同意權(由副會長遴選其一任之)解散系學會,進行系學會之選舉參選條件同第八條,並任正副會長改選辦法之限制。
- 指導老師
第廿 一條:指導老師乃指導會務之推行及會費收之。
- 顧問
第廿 三條:提供有關各方面會務之經歷意見。
- 幹部
- 副會長
第廿 六條:副會長之職務為協助會長綜合整理各項會務之推廣,貫徹執行會務之推廣,以及被選為代理行使會長權利與義務。
- 活動副會長
2.督導活動部相關事務之運作。
3.策劃及設計系會活動中之活動組織內容及相關流程。
4.帶動系學會幹部之向心力、活動感、榮譽心。
- 公關副會長
2.督導公關部相關事務之運作。
3.負責系學會活動之接洽及宣傳相關事項總規劃及推行。
4.代表系學會對內對外任何系學會相關事務之交流及洽詢。
5.負責系上特約商店接洽及宣傳推行之事務。
6.督導系學會網站經營以及系上系隊之聯繫。
- 行政副會長
- 督導行政組相關事務之運作。
- 分配系學會文書資料處理相關事務。
- 總務長(原總務組組長 104級模具系學會修訂之 104.11.5)
2.平衡系學會經費運用之規劃。
3.統計及製作系學會經費運用之建檔。
- 活動組長(原活動組組長 104級模具系學會修訂之 104.11.5)
2.督導進修組相關事務之運作。
3.負責大型或戶外活動晚會之燈光佈置及音響擺設位置之設計。
第卅 二條:1.負責關於活動及康樂活動之構思及設計。
2.協助活動執祕規劃活動組相關事項。
第卅 三條:1.負責關於活動宣傳方式之策劃及執行。
2.協同活動設計組執掌之推動及執行。
3.負責本會對外之交誼與聯絡,建立良好之人際關係, 宣傳本系學會所辦的活動並支援各組。
- 服務組長(原服務組組長 104級模具系學會修訂之 104.11.5)
2.負責活動中所使用物品之搬運及擺設並隨時支援其他組長。
3.營隊活動之服務官,若其他人沒有任何意願,第一順位由服務組長擔任。
- 燈音組長(原進修燈光音響組組長 104級模具系學會修訂之 104.11.5)
2.活動中需管理所有燈音設備之動向。
3.需負責教導本學會幹部燈音之架設及維護。
4.需學習所有相關設備之使用及維護。
5.需記錄每次活動燈音相關數量、耗材及場佈圖。
- 文書組長(原文書資料處理組組長 104級模具系學會修訂之 104.11.5)
2.製作書面資料之美工以及格式之設計。
- 美宣組長(原美宣組組長 104級模具系學會修訂之 104.11.5)
第卅 八條:負責管理美宣相關物品。
- 設備組長
2.負責本學會內的物品出借。
- 體育組長
2.協助處理有關系隊補助的事宜。
第五章-班級
第四十一條:班級為本學會基本組織,下設正副班代及幹部若干名。
第四十二條:各班級有承辦班級性活動之權利,並須依活動流程送出公文及著名要求支援事項。
第四十三條:班級須定時招開班會,討論及決議所提事項。
第四十二條:各班級有承辦班級性活動之權利,並須依活動流程送出公文及著名要求支援事項。
第四十三條:班級須定時招開班會,討論及決議所提事項。
第六章-經費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之經費來源與年度預算如下:
經費來源:
1.會員繳交系會費
2.學校及課外活動組補助活動之經費。
3.特別捐款。
4.廣告贊助費。
5.校外各界補助
6.前屆移交之款項。
年度預算:
7.活動經費為年度經費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五;辦理各項活動等支出。
8.預備金為年度經費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緊急或特殊支出經會長同意方可動用。
9.資產設備費為年度經費收入之百分之十;本學會設備之購置、維修等支出。
10.行政經費為年度經費收入之百分之十五;影印費、班級補助及社團評鑑等支出。
11.系隊補助經費為年度經費收入百分之十;系上系隊比賽補助等相關支出。
12.實際比例應召開班代座談會做最後決議。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活動經費支出經會長同意後支付,大型之活動補助(一萬元以上)則須由幹部會議通過後支付。
第四十六條:本學會之經費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告收支報告表,並接受會員審查(須經總務、會長及系主任簽名後公佈)。
第四十七條:在校班級活動補助一學期總額一千元為上限,申請次數不限。
第四十八條:應屆畢業班級活動申請補助一學期總額一千五百元為上限,申請次數不限。
第四十九條:經費申請以公文為申請依據,應於學期內提出申請。
第五 十條:1.每學期班級補助經費上限達一千元整,若班級繳交系學會費用未達班級人數百分之百,則以班級實際繳交人數比例給予補助經費。
2.應屆畢業班級每學期班級補助經費上限達一千五百元整,其餘亦同之。
第五十一條:系外聯誼性與團康性活動不予補助。
第五十二條:每學期系隊補助上限為參仟元整,若繳交系學會費用未達系隊人數百分之百,則以系隊實際繳交人數比例給予補助經費,並附收據及活動相關資料、照片。
經費來源:
1.會員繳交系會費
2.學校及課外活動組補助活動之經費。
3.特別捐款。
4.廣告贊助費。
5.校外各界補助
6.前屆移交之款項。
年度預算:
7.活動經費為年度經費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五;辦理各項活動等支出。
8.預備金為年度經費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緊急或特殊支出經會長同意方可動用。
9.資產設備費為年度經費收入之百分之十;本學會設備之購置、維修等支出。
10.行政經費為年度經費收入之百分之十五;影印費、班級補助及社團評鑑等支出。
11.系隊補助經費為年度經費收入百分之十;系上系隊比賽補助等相關支出。
12.實際比例應召開班代座談會做最後決議。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活動經費支出經會長同意後支付,大型之活動補助(一萬元以上)則須由幹部會議通過後支付。
第四十六條:本學會之經費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告收支報告表,並接受會員審查(須經總務、會長及系主任簽名後公佈)。
第四十七條:在校班級活動補助一學期總額一千元為上限,申請次數不限。
第四十八條:應屆畢業班級活動申請補助一學期總額一千五百元為上限,申請次數不限。
第四十九條:經費申請以公文為申請依據,應於學期內提出申請。
第五 十條:1.每學期班級補助經費上限達一千元整,若班級繳交系學會費用未達班級人數百分之百,則以班級實際繳交人數比例給予補助經費。
2.應屆畢業班級每學期班級補助經費上限達一千五百元整,其餘亦同之。
第五十一條:系外聯誼性與團康性活動不予補助。
第五十二條:每學期系隊補助上限為參仟元整,若繳交系學會費用未達系隊人數百分之百,則以系隊實際繳交人數比例給予補助經費,並附收據及活動相關資料、照片。
第七章-組織章程之修改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須由班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方能進行。
第五十四條:所有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1.一班裡面有三名代表提案附議,並向班代表會議之主席提出招開會議之要求。
2.班代表會議討論。
3.表決(表決須班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代表之三分之二同意後,始能修改)。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由班代表會議通過後送交系主任審查無誤後公布實施,修正亦同。
第五十四條:所有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1.一班裡面有三名代表提案附議,並向班代表會議之主席提出招開會議之要求。
2.班代表會議討論。
3.表決(表決須班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代表之三分之二同意後,始能修改)。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由班代表會議通過後送交系主任審查無誤後公布實施,修正亦同。
第八章-會議
第五十六條:本學會之會議分為月會、系週會、活動籌備會。
第五十七條:系週會由全體會員出席參加。
第五十八條:下列各項之決議,以班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之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1.章程之變更。
2.系學會幹部之處分。
3.系學會財產之處分。
第五十九條:每月一次,由會長召開之並邀請本學會指導老師及相關業務承辦老師列席輔導,必要時,視實際情況之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 十條:活動籌備會之任務:籌畫及檢討本學會活動及相關業務。
第五十七條:系週會由全體會員出席參加。
第五十八條:下列各項之決議,以班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之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1.章程之變更。
2.系學會幹部之處分。
3.系學會財產之處分。
第五十九條:每月一次,由會長召開之並邀請本學會指導老師及相關業務承辦老師列席輔導,必要時,視實際情況之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 十條:活動籌備會之任務:籌畫及檢討本學會活動及相關業務。